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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京一男子亲手掐死4岁儿子儿子生前常说:爸爸我爱你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6/2 10:54:3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孩子作为父母爱情的见证以及生命的延续,在出生后便会成为父母的掌中宝、心头肉。且就算是在动物中,新生命降生后大多也会受到群体的保护和照顾,直至其有独立生存的能力。

  但在2018年,南京一男子亲手掐死4岁儿子,儿子生前常说:“爸爸我爱你”,那么这位毒父在当时是如何对自己的亲生儿子下得了手的?

  2018年12月23日下午,江苏南京一名年轻男子来到派出所报案称,他4岁的弟弟突然失踪了,而随后他所说的话却让民警感到了紧张和担忧。因为报案人在随后的表示中说道,在弟弟失踪后他曾回家询问过父亲,但却和父亲发生了争吵,在争吵中王甫表示他已经将冬冬扔进水塘里去了。

  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刻赶到了王甫的家中向其了解情况,但王甫拒不配合,甚至还趁民警不注意时跳进了住所附近的一个水塘里,并拒绝警方和当地群众的搭救。在水塘里耗尽体力后,众人才得以对其施展援救,打捞上岸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随后王甫被转移至当地的一家脑科医院进行治疗。

  2013年,从四川老家来到浙江打工的李丽在务工期间认识了同样是从外地来到浙江务工的前夫王甫。在认识了一段时间后互生情愫的两人便确定了情侣的身份,为了培养感情和节省生活开支,不久后两人便住到了一起。

  2014年春节期间,两人便一起来到了王甫位于南京江宁区的家中生活,在当地寻找工作,赚钱养家。在搬到南京一年后,两人的儿子冬冬便降生了,儿子的出生为这个家带来了一些快乐。在牙牙学语时冬冬学会了很多话,在家里还经常跟爸爸妈妈说:“爸爸我爱你”,“妈妈我爱你”等,给家里带来了很多欢笑。

  但夫妻俩的感情却并没有因为儿子的出生有更进一步的发展和巩固,在2018年10月的一天,王甫突然发疯似地跟李丽吵架,要和李丽闹离婚。在夫妻俩吵了一个月后,这段婚姻也就没有维系下去,离婚后冬冬跟着父亲王甫生活,而李丽则回到了四川老家。

  但令她没想到,在他们离婚才一个月的时间里,儿子冬冬便失去了生命,而事情的真相竟然是孩子的父亲亲手掐死4岁儿子。在接到电话后,在四川的李丽险些昏倒,清醒后立刻买了张前往南京的机票,不久后看到了被民警打捞上来的尸体以及在脑科医院接受治疗的前夫,那么王甫究竟为什么要这样对待自己的儿子?

  王甫和李丽离婚后,他的精神状态就变得很不稳定,时常对家人进行打骂,说线日早上,报案人小王在回家时看到父亲又和弟弟吵架了,随后愤怒的父亲便在家中对冬冬进行了“棍棒教育”。

  次日,当小王再次回家时却发现年仅4岁的弟弟竟然不在家,担心之下便询问父亲,但王甫却说他把冬冬杀了,还扔池塘了。当时的他还以为父亲在跟他开玩笑,就没有当线日,在数日未见弟弟回家,且周围的亲友也都没有发现孩子的身影,于是便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有了开头的一幕。

  在将王甫送去医院后,民警便对涉事水塘进行了抽水调查,最终在水塘中打捞到了一个装有4岁男童尸体的袋子,且死状非常凄惨。法医随后对遗体进行了鉴定,确定了死者的身份正是失踪多日的冬冬,死因为机械性窒息而死。随后,在脑科医院进行治疗的王甫被警方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调查,王甫曾在1991年和1994年,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当他和前妻李丽离婚后,精神状态便出现了不稳定的情况,在脑科医院对其进行诊断后,确定王甫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离婚后,他一直没有给自己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生活圈子也就变得狭小,在离婚后小儿子又跟着他一起生活,加重了他的生活压力。在独自带孩子生活期间对这样的生活感到了厌烦,且夫妻两在离婚后冬冬一直喊着要找妈妈,让他的心情更加烦闷。

  18日,冬冬再次提到前妻李丽后,情绪激动的他便对冬冬进行了殴打,19日凌晨,由于情绪躁动,他便亲手掐死4岁儿子后,他回想起儿子生前常说:“爸爸我爱你”,情绪更加激动,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随后他便在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对尸体进行伤害,随后将尸体装入塑料袋中并抛入水塘内。

  报案人小王并未与王甫共同生活,只是在闲暇时间看望父亲和弟弟。李丽在接到电话赶到南京后,在脑科医院中与王甫见了面,而那时的他还曾对前妻说要把孩子打捞上来用吹风机吹吹就能活过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王甫因对生活感到厌烦,并被年幼孩子想妈妈的话语所刺激,在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后,便对被害人施加伤害,主观上,王甫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且最终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他的行为便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司法鉴定,王甫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病症的发病期间,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案发过程中,其行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那么王甫依旧需要为此事承担刑事责任。

  事发后为逃离现场,被捕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过程,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赔偿上,结合王甫个人实际的经济能力,法院判决其向李丽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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