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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钢板材(000761):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资产评估报告           ★★★ 【字体:  
本钢板材(000761):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资产评估报告
作者:佚名    娱乐资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1/16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1页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2页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而涉及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 2021年 12月 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委托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范围: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整体资产,包括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

  本次评估,评估人员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评估对象分别进行了评估,经分析最终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3,754,315.98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 3,033,143.51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721,172.47万元。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3页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3页

  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报告的评估结论时,请注意本报告正文中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评估假设及前提条件。

  本次评估是在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会按其假设持续下去,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即持续经营的假设前提下进行的。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本评估报告使用的有效期限为 1年,自评估基准日 2021年 12月 31日起,至 2022年 12月 30日止。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请报告使用者在征得评估报告所有者许可后,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并请关注特别事项说明部分的内容。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4页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0%的股权而涉及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 2021年 12月 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注册资本: 人民币陆佰零捌亿肆仟陆佰贰拾玖万贰仟陆佰肆拾元捌角零分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钢、铁、钒、钛、不锈钢、特钢生产及制造,有色金属生产及制造,钢压延加工,铁、钒、钛及其他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与综合利用,矿山辅助产业,清洁能源发电,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及气体(不含危险化学品)、耐火材料生产、销售,工矿工程、冶金工程施工,工程技术服务,装备制造,物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5页

  联网信息服务,节能、环保技术服务,新材料研发,再生资源开发,机械加工,技术开发、转让与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房地产开发,城市能源供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智能制造与服务,国内外贸易,财务管理,招投标服务,医疗康养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酒店餐饮服务,经营国务院国资委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国有资产及投资;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报刊发行,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名称: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财务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F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间市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无)。(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变更情况

  鞍钢财务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于1997年8月29日批准筹建(银复〔1997〕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6页

  345号),于1998年3月17日正式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62亿元,由5家股东出资: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出资30,660.00万元,持股比例为 84.70%;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出资 2,490.00万元,持股比例为6.88%;鞍钢实业发展总公司出资1,500.00万元,持股比例为4.14%;鞍钢附属企业公司出资1,350.00万元,持股比例为3.73%;鞍山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00.00万元,持股比例为0.55%。

  1998年9月10日,鞍钢财务公司股东会通过《关于内部转让股本的议案》,股东鞍钢附属企业公司、鞍山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股本按原值转让给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鞍钢财务公司股东由五家变为三家,分别为: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出资32,210.00万元,持股比例88.98%;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出资 2,490.00万元,持股比例 6.88%;鞍钢实业发展总公司出资 1,500.00万元,持股比例4.14%。

  2008年5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辽银监复〔2008〕143号“关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及变更股权、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批准,鞍钢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00.00万元(含500万美元)。

  本次变更事项已经鞍山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审验,并于2008年6月27日出具鞍中科华验字〔2008〕第 128号验资报告。本次增资后鞍钢财务公司的股权结构为: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出资74,035.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4.04%;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0,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0.00%;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出资3,723.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72%;鞍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242.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24%。

  2012年6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辽银监复〔2012〕134号“辽宁银监局关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及章程修改的批复”批准,将原股东鞍山钢铁集团持有的鞍钢财务公司 74.04%的股权,即人民币74,035.00万元无偿转至鞍钢集团公司持有。变更后鞍钢财务公司股东情况:鞍钢集团公司出资74,035.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4.04%;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0,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0.00%;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出资3,723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3.72%;鞍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2,242.00万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7页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7页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8页

  鞍钢财务公司下设分支机构为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经营范围:根据主体公司授权: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在许可证核定的期限及范围内经营) 。

  (1)鞍钢财务公司取得了金融许可证,证书编号为 00837024,具体内容如下:

  (2)鞍钢财务公司四川分公司取得了金融许可证,证书编号为 01004062,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9页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9页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10页

  鞍钢财务公司于 1997年 8月 2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筹建,1998年 4月18日正式营业。鞍钢财务公司是以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关系隶属鞍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上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历经发展,公司从小到大、由弱到强,已经从初涉金融领域,逐步成长为内控完善、经营稳健、服务优良、业绩突出的金融企业,拥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二十八条的全部业务资格(包括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等),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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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中的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及限定范围的有价证券投资等业务资格。

  成立至今,资产规模由1998年末的5.77亿元发展到2021年末的375.43亿元,利润总额由1998年的2000万元上升到2021年末的5.54亿元。各项主要指标均达到监管标准,不良资产率、不良贷款率始终为零。

  中间业务收入是指鞍钢财务公司通过为企业客户以及同业金融机构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收入。

  鞍钢财务公司贷款主要客户和存款主要客户全部为鞍钢集团内部各公司,提供存款、贷款、授信、代理等服务。

  存款业务主要为吸收集团各成员单位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及协定存款。评估基准日活期利率主要为0.455%,定期存款利率主要在1.5%-2.75%之间;协定存款利率主要在0.2375%-1.725%之间,美元账户协定存款利率为0.05%。

  贷款业务主要为财务公司向鞍钢集团各成员单位发放的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等。短期贷款主要为一年期的短期贷款,利率在3.48%-4.55%之间,中长期主要为1-3年、3-5年的中长期贷款,利率在3.48%-6.4125%之间。贴现利率在2.2%-4.2%之间,融资租赁业务利率在4.2%-5.7%之间。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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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13页

  2019年的会计报表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XYZH/2020BJA150233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的会计报表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 XYZH/2021BJAA150362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的会计报表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XYZH/2022BJAA150306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0%的股权,委托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14页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14页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15页

  本次评估范围中的主要资产为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发放贷款和垫款等。

  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主要为发放给集团成员单位的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和成员单位贴现资产等;存放同业款项主要为财务公司存放在工行鞍钢支行、盛京银行鞍山分行及建行鞍山分行营业室等机构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主要为财务公司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鞍山支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存款准备金。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实物资产账面值 63.31万元,占评估范围内资产总额的0.0017%。主要为自用车辆、电子及办公设备。这些资产具有以下特点: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16页

  纳入评估范围的 3台车辆,产权持有者为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于 2022年 2月 24日已全部处置。

  纳入评估范围的电子及办公设备共 114项,主要为服务器、交换机、设备视频辅助系统等办公设备,主要存放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办公楼内,正常使用。设备经常维修保养,使用状态良好。

  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房屋为租赁所得,出租方为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房屋坐落于铁东区胜利路(街)31号,实际租用面积为 2264.10平方米,用途为办公,租赁期限 12个月,从 2022年 1月 1日起至 2022年 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 1,900,000.00元整。

  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无形资产包括所使用的各种软件及与业务相关的管理系统,主要包括监管报表报送系统、新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共享平台、数据检验系统、蜂虎项目投资与决策管理系统等。截至评估基准日,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未申报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且申报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均可正常使用。

  5.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 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XYZH/2022BJAA15030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本次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本报告书所称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17页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经济行为文件、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和评估取价依据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8 年 10 月 28 日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5月 28 日通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03 年 12 月 27 日通过,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7.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7月 27日,银监会令 2004年第 5号,根据 2006年 12月 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8.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378 号令,2019 年修订); 9.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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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 号);

  11.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2005 年);

  12.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

  1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 32 号,2016 年 6 月 24 日);

  14.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第 14号令〔2002〕); 15.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 36 号); 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 号);

  17. 《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18.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19.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47号); 20.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54号);

  22.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

  23. 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 24.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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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号); 8.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9.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0.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1.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2.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3.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号); 14.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 1 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中评协〔2015〕62 号);

  15.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 3 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64 号);

  16.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 12号——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折现率的测算》(中评协〔2020〕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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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未来五年发展规划(2022-2026)及经营预测; 5.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收益预测表》;

  6.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减值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钢集财发〔2021〕68号); 7.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也称成本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收益法是从企业获利能力的角度衡量企业的价值,建立在经济学的预期效用理论基础上。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资产基础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结合本次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可以提供、评估师也可以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可以对被评估单位资产及负债展开全面的清查和评估,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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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企业未来所能够产生的收益。收益法虽然没有直接利用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说明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但它是从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依据—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能完整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估结论具有较好的可靠性和说服力。从收益法适用条件来看,由于企业具有独立的获利能力且被评估单位管理层提供了未来年度的盈利预测数据,根据企业历史经营数据、内外部经营环境能够合理预计企业未来的盈利水平,并且未来收益的风险可以合理量化,因此本次评估适用收益法。

  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方法是交易案例比较法和上市公司比较法。由于与被评估单位同行业、近似规模且具有可比性的市场交易案例较少,且考虑到财务公司无上市公司,且非上市的有可比交易的财务公司的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难以收集,因此本次评估不具备市场法评估的客观条件。故不适用市场法。

  截至评估基准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主要为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鞍山支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存款准备金。评估人员对中国人民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核实,以证明银行存款的真实存在,同时核对银行对账单与评估申报表的金额保持一致,无未达账项。评估人员对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与央行的对账单、余额调节表进行核对,确认账表相符、账实相符,以清查调整后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截至评估基准日,存放同业款项主要为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放于工行鞍钢支行、盛京银行鞍山分行、建行鞍山分行营业室等同业机构的活期及定期存款。评估人员对所有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核实,评估人员核实了存放同业款项总账数、明细账、报表数进行了核对,收集基准日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对存放同业进行函证,在上述资料核对无误的基础上,以核实后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22页

  截至评估基准日,发放贷款和垫款主要为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鞍钢集团各成员单位发放的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等。其中短期贷款主要为一年内(含一年期)的短期贷款,利率在 3.48%-4.55%之间,中长期主要为 1-3年、3-5年的中长期贷款,利率在 3.48%-6.4125%之间。贴现利率在 2.2%-4.2%之间,融资租赁业务利率在 4.2%-5.7%之间。评估人员核实了账簿记录、抽查了部分原始凭证、贷款合同等相关资料,核实交易事项的真实性、账龄、业务内容和金额等,核实结果账、表、单金额相符。根据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减值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钢集财发〔2021〕68号),每季度末财务管理部按贷款审查委员会认定的结果按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正常类,计提比例为 2.5%;关注类,计提比例为 3%;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 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 100%。

  评估人员在对发放贷款及垫款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在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函证回函情况等,评估人员进行了分析计算,发放贷款及垫款估计其预期信用损失金额与公司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差异不大,故将相应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确认为评估风险损失,本次以核实无误的账面值合计减去评估风险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

  评估基准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为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基金、可转债和远期锁汇。评估人员通过查看企业申报的明细表及投资合同、交易凭证等相关资料,以评估基准日当日的市值与持有数量确定评估值。经核实,企业账面价值均为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本次以核实无误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评估基准日,企业债权投资全部为购买的信用债,通过查看企业申报的明细表、投资合同及交易凭证等相关资料,评估人员查阅了相关的记账凭证等文件资料,确认资产数量账表单相符。根据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核算制度,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摊余成本,本次评估以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23页

  使用权资产为企业经营租赁的办公楼,评估人员核实租赁协议的有效性、账面价值记录的真实性,对于该项资产评估基准日后尚可享受的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经核实,评估人员查阅了相关的入账记录,账面价值为剩余租赁期内租金的现值之和,评估人员认为账面价值合理,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本次机器设备的评估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机器设备评估的重置成本法是通过估算全新机器设备的更新重置成本,然后扣减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或在确定综合成新率的基础上,确定机器设备评估价值的方法。本次评估采用的计算公式为:

  纳入评估范围的3台车辆,于2022年2月24日已全部处置,评估基准日与处置日接近,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处置成交价确定评估值。

  电子设备多为企业办公用电脑、打印机、空调等设备,由经销商负责运送安装调试,重置成本直接以市场采购价确定。

  电子及办公设备成新率,主要依据其经济寿命年限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对于大型的电子设备还参考其工作环境、设备的运行状况等来综合确定其成新率。

  对于购置时间较早,已停产且无类比价格的电子设备,主要查询二手交易价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24页

  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无形资产均为外购软件。主要有监管报表报送系统、新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共享平台、数据检验系统、蜂虎项目投资与决策管理系统等。评估人员通过查验公司购置合同、原始凭证等途径,了解其原始价值的形成过程及权益状况。评估人员在详尽调查基础上,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交流,了解该类软件的现行有效性和实用性,由于企业的软件均为定制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定期会对软件进行更新和维护,本次评估值按照账面值进行列示。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内容为办公楼的装修费。评估人员查阅了相关的合同及付款凭证,企业对待摊费用按照使用期限、已使用年限和剩余年限进行均匀分摊,评估人员在核实了其发生金额及入账的摊销原值无误后,按照其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截至评估基准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主要包括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贷款减值准备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评估人员对其发生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核实,核实结果与企业账面记录一致,该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在以后年度予以抵扣,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为评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持有者实际拥有的资产权利,故本次评估按核实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截至评估基准日,其他资产为应收利息。评估人员通过核实各个存款项目的本金、存款类型、计息起始日及利率等各个因素,根据合同中的本金、计息期及利率重新计算相符后确定评估值。

  评估人员根据企业申报的明细表,逐项进行账、表核对,在核对无误的基础上,以构成实际性负债的金额作为评估值。

  本次收益法评估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选取的现金流量口径为股权自由现金流,通过对股权现金流折现获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25页

  本次评估以未来若干年度内的股权自由现金流净流量作为依据,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后加总计算得出企业整体营业性资产的价值,然后再加上非经营性资产价值得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本次评估选用的是现金流量折现法,将股权自由现金流量作为企业预期收益的量化指标,并使用与之匹配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折现率。

  股权现金流就是指在除去经营费用、税收、本息偿还以及为保障预计现金流增长要求所需的全部资本性支出后的现金流。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期限通常是指企业未来获取收益的年限。为了合理预测企业未来收益,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契约和合同等,可将企业的收益期限划分为有限期限和无限期限。

  由于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经营正常,没有对影响企业继续经营的核心资产的使用年限进行限定和对企业生产经营期限、投资者所有权期限等进行限定,并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26页

  可以通过延续方式永续使用。故本评估报告假设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后永续经营,相应的收益期限为无限期限。由于企业近期的收益可以相对合理地预测,而远期收益预测的合理性相对较差,按照一般评估惯例,评估人员将企业的收益期限划分为明确预测期间和明确预测期后两个阶段。评估既:经营性业务价值=明确预测期价值+明确预测期后价值(终值)。

  评估人员经过综合分析,确定评估基准日至 2026年为明确预测期,2026年以后为永续期。

  确定折现率有多种方法和途径,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口径一致的原则,本次评估收益额口径为股权现金流,则折现率选取股权资本成本确定。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是指与被评估单位主营业务无关的、评估基准日后股权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不涉及的资产与负债,本次评估按照资产基础法评估值确定。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化要求,按照与委托人的资产评估约定函所约定的事项,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业已实施了对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性文件与会计记录以及相关资料的验证审核,按被评估单位提交的资产清单,对相关资产进行了必要的产权查验、实地察看与核对,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查和交易价格的比较,以及财务分析和预测等其他有必要实施的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的详细过程如下:

  (1)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2年 6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本资产评估项目。在接受委托后,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即与委托人就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委托评估资产的特点等影响资产评估方案的问题进行了认线)根据委托评估资产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布置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并设计主要资产调查表、主要业务盈利情况调查表等,对委托人参与资产评估配合人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27页

  依据了解资产的特点,制定评估实施计划,确定评估人员,组成资产评估现场工作小组。

  根据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和负债申报明细,评估人员针对实物资产和货币性债权和债务采用不同的核查方式进行查证,以确认资产和负债的真实准确。

  根据申报资料,对被评估单位经营性资产、办公场所进行重点清查。尤其是对于其申报的金融资产,清查核实其对账单、询证函及各项业务合同,确认其真实存在并分析其风险。对其办公场所,根据企业提供的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核实等。

  根据被评估单位的资产特点,调查其资产价值构成的合理性和合规性。重点核查固定资产账面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查阅了有关会计凭证、设备采购合同等资料。

  收集被评估单位以前年度损益核算资料,进行测算分析;通过访谈等方式调查单位及业务的现实运行情况及其收入、成本、费用的构成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为编制未来现金流预测作准备。

  通过收集相关信息,对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项业务的市场环境、未来所面临的竞争、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和预测。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28页

  作价原则及估值模型,明确评估参数和价格标准后,参考企业提供的历史资料和未来经营预测资料开始评定估算工作。

  依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人员在评估现场勘察的情况以及所进行的必要的市场调查和测算,确定委托评估资产的市场法和收益现值法结果。

  评估结果及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按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规定程序进行三级复核,经签字资产评估师最后复核无误后,由项目组完成并提交报告。

  1.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3.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在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其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即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所处的外部环境下,按照经营目标,持续经营下去。企业经营者负责并有能力担当责任;企业合法经营,并能够获取适当利润,以维持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29页

  1.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5.假设企业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6.假设企业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现时方向保持一致。

  10. 假设企业生产经营中所需的各项经营许可如期得到批准,且在未来年度到期后均能通过申请继续取得。

  11.假设被评估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目前的经营业务和投资收益, 不考虑企业未来可能发生的新增业务。

  12.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提取公积金和各项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全部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在当年进行分配。

  在评估基准日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3,754,315.98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 3,033,143.51万元,净资产账面价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30页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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