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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访谈(十八):格式条款相关内容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7/17 2:07:2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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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榆林中院与榆林新闻广播合作特别推出《直播榆林—民法典》系列访谈节目,每周邀请榆林市两级法院优秀法官解读民法典,用日常生活,翻开《民法典》。 《民法典》合同编的格式条款设有三个条文,从496条至498条,涉及的基本内容有:格式合同的定义,格式合同提供者拟定条款应当遵守的原则,格式合同提供者对尚属合理地免除自己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后果,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民法典》的这些规则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基础,进行了完善和优化。 《民法典》第496条第一款定义了格式条款,该条文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是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一定义使用三个特征来描述格式条款,它们分别是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订立时不与对方协商。 由于格式条款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采用,所以大家对它并不陌生。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类型很多,常见的有保险合同、银行储蓄或者贷款合同、证券交易服务合同、旅客公共交通运输合同、民用水电气等能源供用合同、电商平台的服务或者买卖合同、通讯服务合同、部分中介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它们都是格式条款的具体应用形式。 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让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美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也越来越复杂,这部包罗万象的《民法典》像一个无形的天网护航着人们的美好生活。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融入到群众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希望我们在节目里普及的法律知识,你永远不会有用到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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