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纳兄弟娱乐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公司等六家电影公司是《银河系漫游指南》、《机器人历险记》等电影的著作权人,他们在起诉书中称,北京樱花之星文化交流中心及其销售店擅自销售这些电影的盗版DVD光盘,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而被告方以销售光盘的行为已经停止为由拒绝赔偿经济损失。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美国与我国都属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原告作为美国电影公司,他们的作品依据公约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的保护。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樱花之星文化交流中心停止销售盗版光盘,并赔偿六家电影公司经济损失共1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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