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珠建房规〔2019〕4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某独立占地的非住宅单体建筑拥有完全独立产权的,且该单体建筑未进行二次分割登记的,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该单体建筑可申请先缴纳该部分应缴总金额20%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其余80%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暂予缓交。
(一)建设单位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缓交申请,材料包括珠海市缓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书、缓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承诺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人授权书原件、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或者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报告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民政局核准的地名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协议等材料。
(二)接到申请后,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经核查后进行书面答复。特殊情况的,答复时间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申请。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批准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缴纳单体建筑部分应缴物业维修资金总金额20%的资金,作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物业部分承担责任范围内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共有物业部分出现使用物业维修资金情形,申请缓交的单体建筑与已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单体建筑应分摊金额在已缴纳的20%的物业维修资金内进行相应扣除。当账户存量资金低于初始金额30%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补足至原初始金额。
(四)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出同意缓交通知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部门。
三、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业主的,可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免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行负责所持物业的维修、更新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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