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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卖光碟一年获利967万余元法院:获刑三年二个月           ★★★ 【字体:  
售卖光碟一年获利967万余元法院:获刑三年二个月
作者:佚名    影视动态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2/22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视频网站下载高清影视资源,使用蓝光光碟刻录机自行复制上述影视资源形成蓝光影视光碟,或从他人处购买蓝光影视光碟,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96.7万余元。2020年7月14日,蔡某某被抓获,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蓝光影视光碟2840张。2020年8月9日、10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从蔡某某的下家处提取蓝光影视光碟202张。经南京市版权局鉴定,上述扣押、提取的影视光碟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影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

  当前,大量创作者选择将自己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视听作品上传分享在网络平台,希望吸引更多受众,既提升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和影响力,也能获取一定的收益。但是,这也给了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他们从各大平台下载、复制他人的作品后,或是直接发布在自己经营的平台吸引流量,或是刻成光盘再次售卖,将他人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不仅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民事侵权,还触犯了刑法。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蔡某某购买刻录机、电脑、打印机、蓝光打印机、移动硬盘、光盘等设备和材料,通过网络下载影视资源,后复制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96.7万余元,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的判决有利于打击侵犯著作权的不法行为,维护版权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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