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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教育局最新通知!这类培训机构不再审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2/24 14:57:2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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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8月17日),《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坚决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通知》正式印发。

  珠海市教育局要求全市各区教育部门从严审批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全市各区教育部门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对于开展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广东省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粤教策〔2018〕6号)的要求进行审批,发放办学许可证,确保证照齐全。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无证开展学科类培训、或以非学科培训机构名义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认真落实《意见》关于“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的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学生(含家长)销售周末、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课程、课时包;已经销售的,坚决予以清理整顿。对于学生家长要求退费的,坚决退费;对于学生家长不愿意退费的,在落实《意见》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严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轰炸。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各区教育部门要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逐步大大压减,解决过多过滥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严重问题的机构。

  各区教育部门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坚持公益属性,依规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探索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支持和鼓励各区、校外培训机构探索“先消费、后付费”的运营模式。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现有的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广泛宣传,增强社会共识。培训机构要在门口显眼处张贴本通知全文。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多渠道宣传政策要求,提醒家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摸清底数,加强管理。各区教育部门要会同镇、街对培训机构学员、教员、培训内容、缴费等情况开展网格化排查,全面摸清底数。校外培训机构应每周五前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上更新机构相关信息。

  加强执法,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联动,多渠道检查取证,开通举报热线,对无照无证办学行为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公布一宗。

  严肃处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落实《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21〕17号)等文件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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