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时代的到来,是否意味着免费时代的终结?这也许就是百度文库一事如此惹大众关注的深层原因。而对于现代网络背景下的版权保护,究竟应如何既保护正当权益,又避免对人类文化创造力的客观限制,也是此次事件引人深思之处。
昨天下午,百度基本兑现“3天内删除文库未授权作品”的承诺,“百度文库”将文学作品类文档由几百万份删减至一百多份。这场“作家维权”风波看似将会因此平息,但参与维权的作家之一沈浩波表示“没有理由高兴得太早”,因为百度至今尚未涉及 “改变现有侵权盗版模式”这一核心话题,而且一部分作家的书籍仍然处在财经、心理专业文档中,尚存在侵权问题。
在作家联合向百度维权同时,音乐界也开始了“音乐人维权”,著名音乐人高晓松等人将矛头指向“百度音乐”,指责其为盗版音乐网站提供深度链接……近两周,“作家维权”和“音乐人维权”的消息被网友大量转载,议论纷纷。
当对艺术创作者的激励和保护,遇到智慧成果传播的瓶颈,当互联网的“免费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发生冲突,这矛盾本身,也许正是“作家维权”引人关注和深思之处。
“百度文库”从2009年12月正式成立以来就一直被指责“侵权”,网友只要注册成为用户之后,便能够上传或下载各类文字资料,其中大多数文学作品没有取得授权。早在2010年1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盛大文学联合指责“百度文库”侵权。2010年12月,作家陆琪征集上百位文学创作者联合署名,呼吁成立行业维权组织,起诉百度。
而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盛大文学与磨铁图书公司共同发布 《针对百度文库侵权盗版的联合声明》:“百度文库一天不停止侵权盗版,我们的维权行动一天不停止,有百度文库,就没有知识产权和基本尊严。”
这些维权活动毫无进展。百度文库方面只表示,若版权方发现有侵权问题,只要通过举报系统举报,百度会在48小时内迅速核实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并尝试通过其他各种途径解决版权纠纷。
而2006年国家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原则”,也是“百度文库”的重要挡箭牌——“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该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避风港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保护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参与维权的作家、出版人路金波说,“但中国互联网经过十几年发展,已成庞然大物,造就了许多亿万富豪。四处‘侵略’,哪里还是需要保护的新生事物?”
于是,有了今年3月15日引人注目的“中国作家讨百度书”——《这是我们的权利》,近50名著名作家、出版人联合署名,严肃地谴责“百度文库”的侵权盗版行为。3月24日,6位出版业、作家代表与百度公司代表就版权问题进行谈判,经过4个半小时商谈,出版业、作家代表宣布谈判破裂,他们所提出公开道歉、赔偿损失、停止侵权等要求都被驳回。而后,不少作家撰写评论文章,媒体也纷纷介入。27日,百度方面发表声明,对百度文库产品在前期运营过程中,伤害了一些作家的感情表示抱歉,并表示3天内,彻底处理文库中文学作品类侵权文档,百度道歉的诚意遭到了不少参与维权作家的质疑。
28日,百度董事长李彦宏首次回应“50位知名作家联名声讨百度文库侵权”事件,他表示百度正在调集公司力量加强处理盗版力度,并正在尝试跟版权方和作家共同探讨一种让各方“共赢”的商业模式。
昨天下午,“百度文库”上的文学作品文档数量,已经由200多万份锐减至100多份,“删除得比较彻底。”沈浩波说,“但我们最希望的是通过‘先授权再合作’、‘先审核再发布’的方式,实现真正的网络出版正版化。”
事情至此,虽然看似解决,其中有些关键判断仍不甚明了。法律条例上的空白和争议,以及互联网运作中对著作权保护体系的破坏,在维权的交锋中,暴露无遗。
百度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脚?似乎也不尽然,否则昨日百度大幅删除盗版的一幕,又作何解。
判断之难,核心似乎还在现行法律。“按照百度自己认定,百度文库作品由用户上传,文库经营者并不直接将他人作品上传至网站,其性质属于我国现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因此百度文库并不构成对他人作品直接侵权,而如果在“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却不及时删除时,就有可能构成间接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描述,其关键在于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所以,在不清楚涉案作品具体情况条件下,很难笼统地判断百度文库经营者是否因具有主观过错而构成间接侵权。”王迁说,“而且,这种判断和调查,必须由一个个的个案一一判断,情况因此会变得更加复杂。”
的确。若依百度文库此次删除文档前的文档量,“一一判断”这样的工作,恐怕不论是交给作家还是百度公司,都要“拼上命”了。
或许,正是看到了这样的难度,此次维权的发起者之一沈浩波也承认:“我们的根本目的,最终的诉求是要推动立法和司法,让立法和司法界能听到产业界的声音。”言下之意,将此次争议的核心矛头直指中国文化界知识产权环境。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朱国华也持有类似态度,“我国著作权法的许多规定还相对局限,在网络传播权、电子书业政策、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网络企业自律以及与侵权责任法的衔接等方面,跟不上文化产业和网络产业快速发展的步伐。”
比如,“这次争议的核心,就反映出行业公益平台的缺失,有关这一平台的法规残缺。”朱国华说。
在王迁看来,此次维权一事,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还是能给予解决的,只不过需要“一一判断”。“2006年通过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就充分体现了我国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形势下,法律建设的努力,其中内容亦与国际完全接轨。”王迁说,“而且,自2000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后,产业界的呼声与申诉一直都有,也一直都得到了关注。只不过申诉主体从最初音乐唱片业、影视业,到了此次出版业。”
而如果“打包解决”,就需要一个专业化的公益服务平台。朱国华说:“行业发展在网络时代需要搭建起全新的行业公益平台,出现的问题应由不断发展的动态化法律给予引导与规范,在平衡公共权益与个人权益的基础上,得以健康发展。”
这一点,对于将共享、免费标榜为本质精神的互联网业来说,或许根本不屑一顾;但对于身处这一网络大时代的诸多传统产业来说,其传统商业模式与意识早已被冲击到几近不适。比如一个最简单的问题:未来的知识所得,将是收费时代,还是免费时代?
不少网友支持“百度文库”等“免费”的互联网资源,“既然可以找到免费的,为何还要选择付费的。”网友孟先生说,这种观点在网民中得到普遍的认可——“上网可以免费看电影、电视剧和小说。”这已经成为互联网的最大吸引力之一。
为什么不少软件都是免费的,而小说不能免费看?“如果所有的书都可以免费阅读,那么长久下去,必将无书可读。”作家们在《这是我们的权利》中如是说。“举个例子,公路可以是免费的,但汽车不能免费。”路金波说,在他看来,互联网的免费是一种趋势,但局限在浏览新闻、即时通讯、杀毒等最基本的应用上,这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由平台提供标准化服务,二是拥有大量用户,三是在基础服务上能够拓展收费服务,比如网络游戏可以通过销售道具来“创收”。
但电子书并不是由软件自动生成的,是作家一个字一个字写出来的,而每本书的读者可能只有几千或是几万,不足以创造广告或其他收益。2009年,路金波曾授权韩寒的一部小说在某网站上收费连载,众多读者在阅读完免费章节进入“收费”的第一天后,路金波发现愿意花2元钱接着看小说的用户只有7位,“大家都知道这部小说在发布后的几个小时,就能在网络上找到无数的盗版全文,谁会花钱去看呢?”路金波说。
也许,对于阅读和听音乐,盗版与正版差别不大。“如果要消灭盗版,就需要网络服务平台承担起版权审核的责任。一旦侵权内容被服务平台切断,消费者就需要购买正版电子书,服务平台就可以成为‘发行渠道’,获得利益。”路金波说。在他看来,这种模式有成功的案例,比如“四川音乐基地”网站为音乐权利人每年贡献约20亿元人民币 “分成”,“浙江数字阅读基地”靠编辑的人工审核授权机制,依靠单本2元或“3元包月”“5元包月”,同样有所收益。
而读者免费,也有版权人分利的可能。百度副总裁朱光表示,“百度文库”正在进一步探索广告分成模式,这种模式仍能让用户享受免费阅读,版权方可以通过广告分成的方式获得应有收益。在他看来,若正版作品通过网络平台得到高优先级的展现,吸引绝大部分用户的点击,便能遏制其他网站侵权作品的传播。
不少专家的建议是,建立著作人与网站、用户三方共赢、三方和谐相处的成熟商业机制。诸如某互联网公司做出的音乐下载模式,采取支付或按比例分取广告等盈利的方式,就已为人称道。“权利人与百度,也可以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信息交换与合作机制。”王迁说。
法的本质,兼有“公平”、“正义”之意,它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社会的前进方向,是协调各方的有力工具。这是众多业内人士的共同观点。而今,一个好消息是,国务院在“十二五”立法计划里,已经把修订《著作权法》列入其中,互联网时代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新问题有待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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