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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百度公司败诉。 原告步升公司诉称:原告于3月30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及胡彦斌、黑棒组合、许巍和花儿乐队演唱的共计46首歌曲的mp3下载服务,如《红颜》、《漫步》等。经原告审查确认,以上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均归原告所有,原告已经出版发行了包涵上述46首歌曲的六张cd,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曲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其提供的5张cd上已注明权利标识,且原告已与相关表演者订立了艺员唱片管理协议书,明确其独家享有唱片制作、出版发行及其他形式的使用权利和取得报酬的权利,而唱片定义为涵盖卡带、cd、vcd、dvd、录像带及未来新发展的音频视频可以用来记录歌曲及mtv的载体。在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原告依法享有上述歌曲(共计34首)的录音制作者权,有权限制他人未经许可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上述录音制品的mp3文件。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站上提供上述歌曲的mp3文件下载服务,行为已超出其所定义的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阻碍了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其录音制品,应属侵权,故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万元(按每首歌20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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