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娱乐新闻 | 娱乐资讯 | 明星八卦 | 影视动态 | 音乐资讯 | 文章中心 | 

您现在的位置: 娱乐新闻资讯网 >> 影视动态 >> 正文

  没有公告

  城市进行时|与法同行 守护“未”来           ★★★ 【字体:  
城市进行时|与法同行 守护“未”来
作者:佚名    影视动态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7/29    

  6月20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结合2023年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推出《城市进行时•政法篇》,本期节目嘉宾: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梦萍、罗睿涵,和您一起关注:与法同行,守护“未”来。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高度重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先后三次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报告,明确将其作为党的施政纲领予以持续推进,充分体现了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妇女儿童的亲切关怀,对妇女儿童事业的高度重视,为新时代妇女儿童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经验做法和大量的典型案例。总结司法经验,结合典型案件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对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案例1:故意将亲生幼女留置在与外界隔绝的房间离家长期不归致幼女死亡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乐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乐某有多年吸毒史,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在同居男友李某某因犯罪被羁押后,乐某依靠社区发放的救助和亲友、邻居的帮扶,抚养两个女儿李某甲、李某乙(被害人,殁年分别为2岁、1岁)。乐某因沉溺于毒品,疏于照料女儿,某日离家后数日不归,致女儿李某甲由于饥饿独自跑出家门,被社区干部及邻居发现后送往医院救治。几日后的一天,乐某将两幼女置于住所的主卧室内,留下少量食物、饮水,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房门以防止小孩跑出,之后离家未归。其间,乐某曾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索要救助金,领取后即用于在外吸食毒品、玩乐。一个多月后,社区民警至乐某家探望时,通过锁匠打开房门,发现李某甲、李某乙已死于主卧室内。经法医鉴定,二被害人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中毒致死的依据,不排除因脱水、饥饿、疾病等因素死亡。

  法院认为,乐某身为二被害人的生母,对被害人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乐某明知将两名年幼的孩子留置在封闭房间内,在缺乏食物和饮水且无外援的情况下会饿死,却离家一个多月,不回家照料女儿,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两个女儿死亡的故意,客观上不抚养、不照料并断绝二被害人获取外援可能性,最终致二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乐某多次放弃抚养义务,多次置二被害人于危险境地,并屡教不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鉴于乐某审判时已怀孕,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抚育未成年子女不但是人类社会得以繁衍发展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人伦准则,更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与责任,个人的文化、受教育程度、经济条件乃至境遇的不同,均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理由。刑事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惩治犯罪,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补偿被侵害的法益客体。同时,维护人类的基本道德底线,也是刑事法律不言而喻的基本价值功能。虽然本案系不作为犯罪,被告人乐某主观恶性程度相对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较轻,但毕竟造成两名幼童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不仅违背人类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同时也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论罪应当严惩。本案也反映出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应重视和加强对困境、高风险家庭中儿童监护的国家干预、救助和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好儿童等的权益。

  案例2:过度使用暴力对子女进行管教致其轻伤,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李某某与施某甲登记结婚后,二人将李某某表妹张某某之子施某某(被害人,案发时8周岁)带在身边抚养,后至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在收养期间,李某某因认为施某某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150余处挫伤。经法医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施某某的生父母与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施某某的身体,造成施某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李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施某某及其生父母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是一起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过程中因方式、手段不当触犯刑法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未成年人并非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其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不应受到任何非法侵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亦不得超越法律边界。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有权力也有责任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干预。本案中,被告人虽系出于对被害人的关心、教育,但其以暴力手段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犯罪,应受到法律惩处。本案发生后,为了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相关部门已为被害人提供了基本的住房、生活和教育保障 。

  案例3: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儿童实施猥亵,认定为猥亵儿童罪——蒋某某猥亵儿童案

  被告人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代表影视公司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31名女童(年龄10—13岁),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状况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裸体聊天,要求被害人做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其继续。蒋某某还将被害人的视频刻录留存。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为满足淫欲,虚构身份,采取哄骗、引诱等手段,借助网络通信手段,诱使众多女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淫秽动作,严重侵害了儿童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属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互联网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件。在互联网时代,不法分子运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的手段更为隐蔽,危害范围更为广泛。被告人以选拔童星、网友聊天、冒充老师等方式诱骗或强迫被害人进行视频或拍摄裸照,虽然没有与被害人进行身体接触,跟传统意义上的猥亵行为有所不同,但其目的是满足自身性欲,客观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同样构成猥亵儿童罪。类似的网络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同时也警示家庭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培养、提高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提醒广大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地避免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如果正在面临或者已经遭受不法侵害,要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或者报警,第一时间寻求法律的保护。

  我们的部分配图、文字等来自网络,若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望告知,我们将及时删改。

影视动态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个影视动态:

  • 下一个影视动态: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山东龙视天下传媒集团有限公…
    2021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
    2021年重庆年度视野影视文化…
    2022中国广播影视出版社有限…
    贵州国企招聘:2022贵州电影…
    浙江国企招聘:2022浙江广电…
    每日精选招聘|乐华娱乐2021…
    来了来了2022影视行业最新招…
    【著名影视公司】红点影业招…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娱乐新闻网声明:登载内容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绝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若侵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及时处理!

    娱乐新闻 | 娱乐资讯 | 明星八卦 | 影视动态 | 音乐资讯 | 娱乐新闻资讯网